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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阮是一位听力有残疾的六旬老人,育有一女小阮。多年来,老阮和小阮关系不和。老阮认为,小阮曾经骗走了他100多万元。为了防止自己再次受骗,他一度将小阮的联系方式拉黑了。
但是,此后,小阮又通过老阮的朋友联系到了他,并告知老阮,可以协助,用手中的几百万元征收补偿款,购置一套高性价比的房屋。
(资料图片)
小阮承诺,这套房屋会买在老阮名下。并出具了书面《承诺书》:“房屋是我父亲出资购买,这套房屋今后的买卖处理由我父亲全权负责。”
在这样的前提下,老阮和小阮恢复了联系,并将共计251万元购房款转账给了小阮。其中,250万元为购房款,1万元为给小阮买新手机的钱款。
然而,事后,老阮发现,这套房屋的真实价格为203万元,且房屋的权利登记人为小阮,而非他本人。
父亲曾反复要求女儿将房屋更名在得知此事后,老阮和小阮进行了反复的沟通。老阮多次要求女儿协助其将房屋权利人进行更名。然而,却被女儿一次次推脱。
小阮多次表示,自己已经按照老阮的要求,提交了对房屋权利人更名的申请,但因为更名要交税,所以她无法进行更名。
最终,无法改变女儿决定的老阮,选择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通过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归其所有,判令小阮协助其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,并承担相应费用。
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,从系争房屋交易过程看,房屋由小阮选择,与小阮购房需求相吻合,除向小阮提供购房资金外,老阮并未对系争房屋买卖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。
因此,小阮向老阮交付购房款的行为应视为老阮对小阮的赠与,当老阮将购房款交给小阮时,该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。老阮如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,缺乏法律依据。
法院:证据显示老人并无赠与意愿一审败诉后,老阮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上海二中院认为,本案的争议主要为老阮打给小阮的款项,是委托购房款还是赠与购房款。对此,能够印证相应法律关系的就是小阮之前出具的承诺书。
根据承诺书,老阮有对房屋的购买意愿,处置权也归老阮。在这个承诺书中,无法解读出老阮的赠与意愿。
同时,老阮此前曾拉黑小阮的联系方式,小阮通过老阮的朋友,才与老阮取得联系。拉黑行为足以证明老阮与小阮之间存在隔阂,此后冒然发生赠与行为略显突兀。在转账后,老阮从未放弃过对所购房屋情况的了解,反复追问如何署名,并明确要求署名。前述种种行为显示,老阮并无将购房款赠与小阮的意思表示。原审法院将老阮的转账行为认定为赠与,缺乏事实依据,认定有误。
最终,上海二中院判决,小阮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系争房屋变更至老阮名下,并承担产权变更产生的相应税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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